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粤73民初612号原告:宁波长青家居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黄山西路218号。
法定代表人:仇非,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甲木,浙江海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燕,浙江海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昆明欧海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高新技术开发区马金铺街道办事处生物谷街511号。
法定代表人:秦靖。
原告宁波长青家居用品有限公司与被告昆明欧海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专利号为ZL20152043××××.2)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2月23日立案。
宁波长青家居用品有限公司于2018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变更诉讼请求申请,请求将原诉讼请求第2项变更为“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所支付的合理费用共计人民币10000元”。
并于2018年7月16日宁波长青家居用品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宁波长青家居用品有限公司在法庭调查终结前申请变更诉讼请求,没有侵害对方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亦属当事人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范围,本院予以准许,本案案件受理费应当重新核定。
曹锦添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二十一条第二项、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宁波长青家居用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宁波长青家居用品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