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豫12民初43号原告:河北纳利鑫洗化有限公司。
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深泽县堤北村。
法定代表人:康瑛鑫,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卞淑真,河南明治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银萍,河南明治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三门峡市大展宏图购物广场,住所地,三门峡市和平路中段。
经营者:段廷寿,男,汉族,1966年4月14日生,住河南省三门峡市湖滨区五原路五街坊在水一方*号楼*单元****号,公民身份号码:4112221966********。
被告:段廷寿,男,汉族,1966年4月14日生,住河南省三门峡市湖滨区。
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建波,河南恒翔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原告河北纳利鑫洗化有限公司与被告三门峡市大展宏图购物广场、段廷寿侵害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河北纳利鑫洗化有限公司于2018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河北纳利鑫洗化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北纳利鑫洗化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河北纳利鑫洗化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