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73民初4479号之一原告:陈江,男,1972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家睦,北京大成(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义乌市木晖日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义乌市稠江街道(浙江真爱服饰有限公司内)。
法定代表人:吴翼飞。
被告:义乌市蓓嘉日用品厂,经营场所浙江省金华市义乌市稠江街道城店路486-490号。
经营者:吴翼飞。
原告陈江与被告义乌市木晖日用品有限公司、义乌市蓓嘉日用品厂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专利号为ZL20132012××××.8)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12月5日立案。
陈江于2018年7月24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陈江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民事权利和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陈江撤诉。
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计2150元,由陈江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