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粤73民初977号原告:曹锦添,男,汉族,1979年10月30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林辉,广东弘新君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剑锋,广东弘新君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庞志亮,男,汉族,1976年11月26日出生,住江西省吉安市吉水县。
原告曹锦添与被告庞志亮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为ZL20143009××××.1)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18日立案。
曹锦添于2018年7月6日向本院提出变更诉讼请求申请,请求将原诉讼请求第2项变更为“判决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所支付的合理费用合计人民币10000元”。
同日曹锦添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曹锦添在法庭调查终结前申请变更诉讼请求,没有侵害对方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亦属当事人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范围,本院予以准许,本案案件受理费应当重新核定。
曹锦添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二十一条第二项、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曹锦添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曹锦添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