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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香梨协会与汤阴县城关精忠路连希水果门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豫05知民初352号
案件名称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香梨协会与汤阴县城关精忠路连希水果门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5-2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香梨协会;汤阴县城关精忠路连希水果门市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05知民初352号原告: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香梨协会,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市萨依巴格街道人民东路人民商场商务楼1栋16层。

法定代表人:盛振明,该协会会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鹏东,河南豫银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邢妍妍,河南豫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汤阴县城关精忠路连希水果门市,经营场所:汤阴县城关精忠路中段(河南省汤阴县精忠路与大南街交叉口向西20米左右路北“连希鲜果批发”)。

经营者:张海洋。

原告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香梨协会与被告汤阴县城关精忠路连希水果门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2日立案。

原告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香梨协会于2021年5月24日申请将诉讼请求变更为10000元,并于同日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香梨协会在本案审理期间变更诉讼请求并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香梨协会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香梨协会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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