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铁路运输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苏8602民初701号之一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
法定代表人:姚良松,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翟明跃,山东昌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京市白下区刘雪五金水暖经营部,经营场所江苏省南京市白下区。
经营者:刘雪,男,1976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灵璧县。
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南京市白下区刘雪五金水暖经营部侵害商标权、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23日立案。
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18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现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