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皖01执92号申请执行人:华润三九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新区观澜高新园观清路**,组织机构代码71092459-0。
法定代表人:王春城,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三九企业集团兰考生物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兰考县酒厂前街**,组织机构代码55830997-1。
法定代表人:李天超,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合民三初字第00285号民事调解书,于2018年7月2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履行法定义务,但被执行人三九企业集团兰考生物制品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执行中,多次网络查询银行、车辆、不动产等均无财产信息;
故终结执行,待条件具备再次恢复执行。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皖01执92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