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沪73民初99号原告:胡雪辉,男,汉族,1950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光,上海伟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克勇,上海伟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品文文化办公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陈祥云,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建文,上海德禾翰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
法定代表人:马云,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邵哲臻,上海申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胡雪辉与被告上海品文文化办公用品有限公司、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18日立案。
审理中,原告胡雪辉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胡雪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雪辉撤回对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 判 长 杨 韡审 判 员 吴盈喆人民陪审员 黄田花二〇一八年七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朱丽娜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