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浙01民初707号 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南投路****。
法定代表人:黄法调,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樊文红、张如红,江苏致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弘升光学眼镜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九亭镇沪松公路********iv> 法定代表人:蔡国正,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雪理,北京炜衡(厦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弘升光学眼镜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官任路****v style="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margin: 0.5pt 0cm; 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5pt"> 负责人:蔡国正。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雪理,北京炜衡(厦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五常大道****楼**yle="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margin: 0.5pt 0cm; 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5pt"> 法定代表人:张勇。
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弘升光学眼镜有限公司、上海弘升光学眼镜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26日立案。
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申请将其第四项诉讼请求由“判令被告上海弘升光学眼镜有限公司、上海弘升光学眼镜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而支付的律师费、公证费、差旅费等合理开支共计人民币200万元”变更为“判令被告上海弘升光学眼镜有限公司、上海弘升光学眼镜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而支付的律师费、公证费、差旅费等合理开支共计人民币1万元”,本院经审查予以准许。
2018年6月25日,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负担。
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来本院退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