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8)粤06刑终734号原公诉机关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吴志鹏,男,汉族,1998年12月20日出生于广东省汕头市潮南区,初中文化,住广东省汕头市潮南区。
因本案于2018年1月15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13日被逮捕。
现押于佛山市南海区看守所。
辩护人:黄健婷,广东聚英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人:吴泽敏,女,汉族,1995年2月10日出生于广东省潮阳市,初中文化,住广东省汕头市潮阳区。
因本案于2018年1月15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13日被逮捕,2018年7月14日被广东省佛山市南海人民法院取保候审。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审理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吴志鹏、吴泽敏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一案,于2018年6月12日作出(2018)粤0605刑初1583号刑事判决,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吴志鹏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吴泽敏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原审被告人吴志鹏不服,提出上诉。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吴志鹏于2018年7月18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准确,量刑适当。
上诉人吴志鹏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吴志鹏撤回上诉。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2018)粤0605刑初1583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