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苏05民初711号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大浪街道浪口社区大浪南路英泰工业区E区D栋厂房一层、三层、E栋厂房2-4层。
法定代表人:单景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莱,江苏长三角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尹梦婕,江苏长三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五星电器有限公司太仓大卖场,住所地江苏省太仓市城厢镇新华路(武陵街)路口。
负责人:堵成良,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菁,公司员工。
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五星电器有限公司太仓大卖场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14日立案。
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于2018年7月13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