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浙0782民初3888号 原告:拉科斯特股份有限公司(LACOSTE),住所地:法国巴黎普罗旺斯路23-25(75009)。
代表人:PaolaPICCOLI,系公司品牌保护总监。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少玲,广东中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义乌市农豪进出口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义乌市福田街道银海三区3幢1单元301室。
法定代表人:胡加朝。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昌龙,系公司员工。
原告拉科斯特股份有限公司(LACOSTE)诉被告义乌市农豪进出口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6日立案受理后,原告拉科斯特股份有限公司(LACOSTE)于2018年7月3日以双方已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拉科斯特股份有限公司(LACOSTE)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拉科斯特股份有限公司(LACOSTE)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