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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华与深圳市金尊铜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粤03民初1944号
案件名称吴华与深圳市金尊铜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8-07-0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吴华;深圳市金尊铜装饰材料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粤03民初1944号 原告:吴华。

委托诉讼代理人:洪志文,福建文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金尊铜装饰材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雪梅,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成功,该公司员工。

原告吴华因与被告深圳市金尊铜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1日立案。

原告吴华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吴华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吴华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吴华负担。

审判长 冼  朝  暾 审判员 陈  雅  娟 审判员 张  永  彬 二〇一八年七月二日 书记员 刘晓露(兼)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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