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浙0783民初7135号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特别行政区九龙尖沙咀科学馆道9号新东海商业中心13楼1303室。
法定代表人:郑波,公司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盛卫,浙江望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益鸯,浙江望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阳市新国内衣厂,经营场所:浙江省东阳市白云街道十里头社区金星。
负责人:金新国。
被告:金新国,男,1963年5月2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东阳市。
上述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梁英,浙江国翔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东阳市新国内衣厂、金新国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