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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59上海联合光盘有限公司与苏州欧尚超市有限公司、苏州欧尚超市有限公司昆山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8)苏0591民初1559号之一
案件名称1559上海联合光盘有限公司与苏州欧尚超市有限公司、苏州欧尚超市有限公司昆山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8-07-1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上海联合光盘有限公司;苏州欧尚超市有限公司;苏州欧尚超市有限公司昆山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C} 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苏0591民初1559号之一 原告:上海联合光盘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虹漕路421号。

法定代表人:吴为庆,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翁冶中,江苏中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烨,江苏中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苏州欧尚超市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中新大道西181号。

法定代表人:LUDOVICFREDERICPIERREHOLINIER。

被告:苏州欧尚超市有限公司昆山店,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玉山镇白马泾路46号。

负责人:赵树峰。

原告上海联合光盘有限公司诉被告苏州欧尚超市有限公司、苏州欧尚超市有限公司昆山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2月12日立案。

原告上海联合光盘有限公司于2018年7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联合光盘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联合光盘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12元,减半收取计306元,由原告上海联合光盘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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