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浙0502民初2713号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九龙尖沙咀科学馆道9号新东海商业中心13楼1303室。
法定代表人:郑波,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资铵,浙江奇合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童晓芳,浙江奇合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州织里靓童阁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织里镇晟舍新街376号。
法定代表人:童兵水。
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3幢5层506室。
法定代表人:张勇,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鑫萍,浙江广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州织里靓童阁服饰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于2018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法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