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浙0784民初4677号 原告:联想(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上地信息产业基地创业路6号。
法定代表人:杨元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孔剑凡,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超,浙江陈志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永康市西城博跃电脑商行,住所地:浙江省永康市西城街道紫薇中路99号龙腾数码城A01。
经营者:李国栋,1980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
本院于2018年6月1日受理原告联想(北京)有限公司与被告永康市西城博跃电脑商行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原告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于2018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联想(北京)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联想(北京)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