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渝01民终486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创新摩托车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锡山区锡北泾新村泾新路9,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8W。
法定代表人:泮丽琴,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毅,江苏法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严奇荣,江苏法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重庆银钢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碚区同兴南路7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87C。
法定代表人:伍毅,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明军,男,系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沛铭,重庆信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江苏创新摩托车制造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重庆银钢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渝0112民初2456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18年7月1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本院于2018年7月16日通过法院专递向上诉人邮寄送达本案的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收件地址与收件人均为上诉人在二审中提交的授权委托书上载明法律文书送达地址和收件人,邮件号码为10480888XXXXX。
经查询,前述邮件于2018年7月18日被签收。
本院于2018年7月27日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未到庭。
本院认为,在本院已经依法送达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的情况下,上诉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江苏创新摩托车制造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本院减半收取150元,由上诉人江苏创新摩托车制造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