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粤0305民初12640号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南大街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4N。
法定代表人:赵双连,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裴银洲,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子然,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南山区汇龙城生活超市,经营场所: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龙城路粤海综合市场东门A商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1L。
经营者:黄谋。
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南山区汇龙城生活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8日立案,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于2018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理由成立,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25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62.5元,由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