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闽01民初1049号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江北区金山路228号。
法定代表人:项福定,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耿超,浙江素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州市晋安区小魏五金店,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新店镇南平东路***号东方高尔夫花园*期*#楼11店面。
经营者:赵钗。
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与被告晋安区小魏五金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3日立案。
审理中,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以在法院主持下与被告达成调解,纠纷已了结为由,于2018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对自身诉权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