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鄂11民初66号原告:浙江松冈机电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萧山经济技术开发区金一路以西建设三路南侧。
法定代表人:傅丽萍,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志,湖北彰卓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委托授权。
被告:戴启军,男,1978年6月2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武穴市人,住湖北省武穴市,原告浙江松冈机电工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戴启军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1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8年7月25日进行了开庭审理。
原告浙江松冈机电工业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松冈机电工业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松冈机电工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50元,减半收取225元,由原告浙江松冈机电工业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