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陕09民初47号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四川省泸州市国窖广场。
法定代表人:刘淼,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振华,陕西权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涛,陕西权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康市汉滨区紫嫣商行。
住所地: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解放路1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610902MA70KEJ16Q。
经营者:刘云龙。
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康市汉滨区紫嫣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10日立案后。
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于2018年8月28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自愿申请撤诉系其对自身权利的合法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