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豫01民初1414号原告:浙江松冈机电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萧山经济技术开发区金一路以西建设三路南侧。
法定代表人:傅丽萍,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式辉,上海创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明余,安徽金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乡市牧野区国友麻将机店,经营场所:中原路152号(3)号房东数第3户。
经营者:赵友,男,1973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住。
原告浙江松冈机电工业有限公司诉被告新乡市牧野区国友麻将机店侵害商标权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23日立案。
原告浙江松冈机电工业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并已履行完毕为由于2018年8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浙江松冈机电工业有限公司所提申请属于自主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不违背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浙江松冈机电工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625元,减半收取312.5元,由原告浙江松冈机电工业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