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豫01民初2645号原告:江苏艾知道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昆山市昆山开发区新都银座3号楼402室。
法定代表人:张华东,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龙飞,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阳汉方艾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阳市宛城区黄台岗镇李岗村。
被告:粱雪峰。
原告江苏艾知道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南阳汉方艾业有限公司、被告粱雪峰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27日立案。
原告江苏艾知道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于2018年8月19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艾知道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属自主处分其民事诉讼权利的行为,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苏艾知道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江苏艾知道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