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津01民初62号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广花三路366号。
法定代表人:姚良松,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宁,山东昌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燕,山东昌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山市龙帝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东凤镇安乐村同乐工业园接源路18号之一。
法定代表人:刘跃明。
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山市龙帝电器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10日立案。
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18年7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系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雷艳珍代理审判员 刘剑腾人民陪审员 徐有芬二〇一八年八月十五日法官 助理 姚泓冰书 记 员 朴志永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