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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蓝轩啤酒有限公司、肇庆蓝带啤酒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8)粤民辖终557号
案件名称长沙市蓝轩啤酒有限公司、肇庆蓝带啤酒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8-08-3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长沙市蓝轩啤酒有限公司,肇庆蓝带啤酒有限公司,湖北津江啤酒有限公司,徐闻县合利食品商行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粤民辖终55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长沙市蓝轩啤酒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万家丽南路二段688号中南总部基地1-B栋6010房(集群注册号006号)路。

法定代表人:杨世洪,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肇庆蓝带啤酒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八路。

法定代表人:倪庆伟,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震,北京德和衡(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玮,北京德和衡(广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审被告:湖北津江啤酒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江陵县郝穴镇江陵大道(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刘国民,总经理。

原审被告:徐闻县合利食品商行,住所地:湛江市徐闻县徐城镇后市二巷**号。

经营者:李春华。

上诉人长沙市蓝轩啤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蓝轩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肇庆蓝带啤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蓝带公司)以及原审被告湖北津江啤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津江公司)、徐闻县合利食品商行(以下简称合利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粤08民初13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经审查认为,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本案中,徐闻县合利食品商行住所地为徐闻县,属于原审法院辖区,因此,原审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

蓝轩公司提出应当以作为被告的蓝轩公司的住所地确定管辖,申请原审法院依法将本案移送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异议不成立,应予驳回,故裁定驳回蓝轩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蓝轩公司不服原审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根据被上诉人目前提交的证据,被控侵权行为的实施主体均指向津江公司和蓝轩公司,被上诉人将合利商行列为被告,其目的就是为了强行制造管辖连接点,有违民事诉讼法管辖制度的目的和原则,且给上诉人增加了诉讼成本和负担。

因此,本案应当以上诉人的住所地确定管辖。

请求依法裁定撤销原审裁定并将本案移送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认为,本案为侵害商标权纠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关于“因侵犯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原审法院作为被告合利商行的住所地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

蓝带公司提交的证据初步证明徐闻县市场监督局的工作人员在合利商行的商铺里发现并查处大批涉案侵权产品,该批产品的生产厂家为津江公司和蓝轩公司,故蓝带公司以涉案侵权产品销售者合利商行和生产者津江公司、蓝轩公司为共同被告提起诉讼,并无不当。

因此,蓝轩公司关于蓝带公司故意以合利商行为被告,强行制造管辖连接点的上诉理由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原审裁定驳回蓝轩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正确,本院予以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江 萍审 判 员  苏大清审 判 员  王晓琴二〇一八年八月三十一日法官助理  吴 利书 记 员  周夏如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

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对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不开庭审理。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下列上诉案件,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规定可以不开庭审理:(一)不服不予受理、管辖权异议和驳回起诉裁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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