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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勇、尤广国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8)粤民辖终531号
案件名称黄勇、尤广国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8-08-1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黄勇,尤广国,深圳市思美琪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思美悦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粤民辖终53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黄勇,男,汉族,1983年1月14日出生,住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尤广国,男,汉族,1975年1月7日出生,住浙江省苍南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艳芬,广东良马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深圳市思美琪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固戍社区航城大道同富裕工业园茶树*栋*楼。

法定代表人:黄勇。

原审被告:深圳市思美悦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固戍社区茶西三围第二工业区*栋厂房*楼。

法定代表人:冉红梅。

上诉人黄勇与与被上诉人尤广国以及原审被告深圳市思美琪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思美悦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粤03民初8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经审查认为,本案被告黄勇提出的管辖权异议,属于民事地域管辖的异议。

本案系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本案被告深圳市思美琪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思美悦科技有限公司的住所地均在深圳市,因此,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

黄勇的上述管辖权异议的理由缺乏法律依据,应不予采纳,故裁定驳回黄勇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黄勇不服原审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关于案件管辖的规定,本案应移送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请求依法裁定撤销原审裁定并将本案移送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认为,本案为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五条第一款关于“因侵犯专利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关于“专利纠纷案件由知识产权法院、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原审法院对辖区内的专利等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具有管辖权。

本案作为被告的深圳市思美琪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思美悦科技有限公司的住所地在深圳市,故原审法院作为被告住所地的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

因此,黄勇认为原审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请求将本案移送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上诉主张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原审裁定驳回黄勇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正确,本院予以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江 萍审 判 员  苏大清审 判 员  王晓琴二〇一八年八月十三日法官助理  吴 利书 记 员  周夏如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

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对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不开庭审理。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下列上诉案件,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规定可以不开庭审理:(一)不服不予受理、管辖权异议和驳回起诉裁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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