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豫16民初213号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住所地:香港特别行政区九龙尖沙咀科学馆道*号新东海商业中心**楼****室。
法定代表人:郑波,公司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小然,河南舜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淮阳县铸丰商贸有限公司。
住所地:淮阳县北关三叉路口*号。
法定代表人:黄元,公司经理。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淮阳县铸丰商贸有限公司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1日立案。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于2018年8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且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