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苏04民初61号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特别行政区九龙尖沙咀科学馆道9号新东海商业中心13楼1303室。
法定代表人:郑波,该公司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珞珞,江苏守夜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影,江苏守夜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溧阳市天目湖京润百货超市,经营地址江苏省溧阳市天目湖镇天目湖商业中心**栋1076、1077。
经营者:彭卫彬。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溧阳市天目湖京润百货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3日立案.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于2018年8月14日申请撤回对被告溧阳市天目湖京润百货超市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溧阳市天目湖京润百货超市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溧阳市天目湖京润百货超市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