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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安华光电技术有限公司、广景视睿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8���粤民辖终523号
案件名称深圳市安华光电技术有限公司、广景视睿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8-08-1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深圳市安华光电技术有限公司,广景视睿科技(深圳)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粤民辖终52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安华光电技术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蛇口沿山路**号创业壹号*栋*******室。

法定代表人:王凡,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广景视睿科技(深圳)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伟樑,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孟宪功,北京超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深圳市安华光电技术有限公司(下称安华公司)与被上诉人广景视睿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粤03民初84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

根据法〔2017〕352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内设专门审判机构并分别集中管辖部分知识产权、金融案件的批复》,原审法院对辖区内专利纠纷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具有管辖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五条第一款规定:“因侵犯专利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因本案被告住所地在深圳市,故原审法院依法对本案具有管辖权。

安华公司的管辖权异议不成立,应予驳回,故裁定驳回安华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安华公司不服原审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上诉人是全国知名的光电产��提供商,荣获“2016德勤高科技高成长中国50强”,为深圳市高新技术企业、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在光学投影成像和投影照明方面有多项专利技术,在微型投影领域处于领先地位。

广景视睿科技(深圳)有限公司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上诉人侵犯了其专利权。

涉案专利不具有创造性、新颖性,申请人已于答辩期内就该专利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案件编号为4W107158。

本案涉及上诉人的重大利益,本案审理结果会对上诉人乃至国内微型投影行业产生重大影响。

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九条规定,应将本案移送至高级人民法院审理。

请求依法裁定撤销原审裁定并将本案移送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认为,本案为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五条第一款关于“因侵犯专利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关于“专利纠纷案件由知识产权法院、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原审法院对辖区内的专利等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具有管辖权。

本案作为被告的安华公司的住所地在深圳市,故原审法院作为被告住所地的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

本案不属于重大疑难、新类型和在适用法律上有普遍意义的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故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九条规定的应由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因此,安华公司请求将本案移送本院审理的上诉主张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原审裁定驳回安华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江 萍审 判 员  苏大清审 判 员  王晓琴二〇一八年八月十三日法官助理  吴 利书 记 员  周夏如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

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对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不开庭审理。

……第一百七十条���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下列上诉案件,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规定可以不开庭审理:(一)不服不予受理、管辖权异议和驳回起诉裁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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