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豫01民初1885号原告:宝寇(厦门)卫浴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谢崇庆,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要冲,北京市盈科(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凯悦,北京市盈科(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焦作市解放区西环路宏发建材商店。
经营者杜学奎。
原告宝寇(厦门)卫浴有限公司诉被告焦作市解放区西环路宏发建材商店(经营者杜学奎)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1日立案,原告山东金号家纺集团有限公司于2018年8月17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宝寇(厦门)卫浴有限公司所提申请属于自主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不违背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宝寇(厦门)卫浴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宝寇(厦门)卫浴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