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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寇(厦门)卫浴有限公司与焦作市解放区西环路宏发建材商店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8)豫01民初1885号
案件名称宝寇(厦门)卫浴有限公司与焦作市解放区西环路宏发建材商店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8-08-1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宝寇(厦门)卫浴有限公司,焦作市解放区西环路宏发建材商店

案由

案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豫01民初1885号原告:宝寇(厦门)卫浴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谢崇庆,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要冲,北京市盈科(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凯悦,北京市盈科(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焦作市解放区西环路宏发建材商店。

经营者杜学奎。

原告宝寇(厦门)卫浴有限公司诉被告焦作市解放区西环路宏发建材商店(经营者杜学奎)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1日立案,原告山东金号家纺集团有限公司于2018年8月17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宝寇(厦门)卫浴有限公司所提申请属于自主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不违背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宝寇(厦门)卫浴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宝寇(厦门)卫浴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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