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曲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鲁0881民初1990号原告:安徽省富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肥西县三河镇北街169号。
统一社会信用×××32B32B。
法定代表人:吴秀杰,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龙飞,山东创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泗水县高峪镇宜佳超市。
经营场所:济宁市泗水县高峪镇高峪村。
统一社会信用×××K65K65。
经营者:朱永军。
原告安徽省富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泗水县高峪镇宜佳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7日立案。
因双方达成和解,原告安徽省富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安徽省富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徽省富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