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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浩与海城市感王镇香沅桥米线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辽06民初263号
案件名称李浩与海城市感王镇香沅桥米线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辽宁省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5-1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李浩;海城市感王镇香沅桥米线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辽宁省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辽06民初263号 原告:李浩,男,1992年1月7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辽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谭立荣,北京大成(大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艾琳,北京大成(大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海城市感王镇香沅桥米线店,住所地:辽宁省鞍山市海城市感王镇东感王村。

经营者:赵东雪,业主。

原告李浩诉被告海城市感王镇香沅桥米线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8日立案。

原告李浩于2021年5月13日向本院申请将原诉讼请求第三项赔偿数额变更为10000元,并于当日以已与被告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浩变更诉讼请求及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浩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李浩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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