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辽06民初263号 原告:李浩,男,1992年1月7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辽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谭立荣,北京大成(大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艾琳,北京大成(大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海城市感王镇香沅桥米线店,住所地:辽宁省鞍山市海城市感王镇东感王村。
经营者:赵东雪,业主。
原告李浩诉被告海城市感王镇香沅桥米线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8日立案。
原告李浩于2021年5月13日向本院申请将原诉讼请求第三项赔偿数额变更为10000元,并于当日以已与被告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浩变更诉讼请求及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浩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李浩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