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浙民辖终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郑州市三晶游乐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大学路****东半层。
法定代表人:谢全功。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黄本定,男,1973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
原审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网商路****楼**/div>法定代表人:戴珊。
上诉人郑州市三晶游乐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晶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黄本定、原审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阿里巴巴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浙01民初258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三晶公司上诉称,本案系侵权纠纷,应由涉嫌侵权的侵权行为地法院或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三晶公司住所地和本案被诉侵权行为地均在河南省郑州市,故请求撤销原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因侵犯专利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本案中,黄本定将阿里巴巴公司作为原审共同被告之一诉至原审法院,并提供初步证据证明了阿里巴巴公司为销售、许诺销售被诉侵权产品提供了网络服务,且对其提出了明确的诉讼请求。
因此,阿里巴巴公司是本案适格的原审被告。
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规定,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因此,原审法院作为阿里巴巴公司住所地且享有专利权纠纷案件管辖权的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
综上,三晶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