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1知民初562号之一 原告:锋铼印刷电路板方案有限合伙(FrontlineP.C.B.SolutionsLimitedPartnership),住所地以色列国雷霍沃特奥本海默街**(2OppenheimerSt.,RehovotIsrael7670102)。
法定代表人:YovavSameah,总裁。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晓莺、袁媛,上海瀚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振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杭州市临安区玲珑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詹有根。
原告锋铼印刷电路板方案有限合伙与被告浙江振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28日立案。
审理中,原告申请将第二、三项诉讼请求变更为“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包括原告为制止侵权而支出的合理费用)人民币1万元”,本院依法审查后予以准许。
原告于2021年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锋铼印刷电路板方案有限合伙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锋铼印刷电路板方案有限合伙负担。
原告锋铼印刷电路板方案有限合伙于本裁定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来本院退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