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1知民初495号 原告:北京仁恒德医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高碑店乡高碑店村****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5590643240T。
法定代表人:毛炜。
委托诉讼代理人:毛爱东、卢楠,浙江英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萧山医院,,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城厢街道育才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330109754405020K。
法定代表人:殷建木。
被告:上海博润赛贸易商行,住所,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青村镇奉柘公路****社会信用代码91310120MA1HU0J098。
法定代表人:骆锋。
被告:江西省顺扬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进贤县李渡镇益康大道**91360124MA384TMN9D。
法定代表人:陈秋梅。
原告北京仁恒德医药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萧山医院、上海博润赛贸易商行、江西省顺扬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本案审理中,原告北京仁恒德医药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了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申请将第2项诉讼请求变更为:“请求判令被告一、二、三连带赔偿人民币1万元”。
本院依法审查后予以准许。
原告北京仁恒德医药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仁恒德医药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仁恒德医药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北京仁恒德医药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原告北京仁恒德医药科技有限公司于本裁定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来本院退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