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豫01民初1274号原告: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晋江市安海镇恒安工业城。
法定代表人:施文博,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闫瑞敏,河南首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琳,河南首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牟县言言商店,经营地址中牟县城东路中段,经营者李华营。
原告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中牟县言言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18日立案。
原告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于2018年8月20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