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鲁09民初183号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上海市保定路***号。
法定代表人:张东方,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旦,安徽昊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光凤,安徽昊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肥城市华程肉食品超市,住所地肥城市军民街清华苑小区西沿街。
经营者:高建华,男,汉族,1977年3月5日出生,住所地肥城市。
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肥城市华程肉食品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11日立案。
2018年8月28日,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420元,减半收取计210元,由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