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朔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晋06民初34号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南大街8号。
法定代表人:赵双连,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宇川,山西弘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鹏辉,山西弘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怀仁县福万家超市,住所地朔州市怀仁县仁人路延伸段.经营者:梁廷叶。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培宇,男,1980年6月27日出生,汉族,住应县臧寨乡花红村***号。
系梁廷叶丈夫。
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怀仁县福万家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11日立案。
原告于2018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