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朔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晋06民初32号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南大街8号。
法定代表人:赵双连,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宇川,山西弘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鹏辉,山西弘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怀仁县王东综合门市部,住所地朔州市怀仁县仁人路云峰花园旁门面房(云东超市)。
经营者:王东。
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怀仁县王东综合门市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11日立案。
原告于2018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