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辽宁省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辽0203民初3381号原告利惠公司,住所地美国加利福尼亚州。
法定代表人ThomsM.Onda,首席顾问。
委托代理人郑宪,辽宁安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雪晴,辽宁安行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大连安盛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安盛华南购物广场,住所地大连市甘井子区。
法定代表人许斌。
被告广州市英狮顿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
法定代表人陈敏。
本院在审理原告利惠公司与被告大连安盛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安盛华南购物广场、广州市英狮顿服饰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8月28日以原告与被告大连安盛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安盛华南购物广场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利惠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利惠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利惠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