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1民初2894号 原告:刘璐,女,1989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雪立,广东迪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阳市艾奇益商贸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302MA3X70C584,住所地: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建设路文明路交叉口向南500米。
法定代表人:尹青超。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107517434382,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
法定代表人:蒋凡。
原告刘璐与被告南阳市艾奇益商贸有限公司、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27日立案。
原告刘璐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刘璐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