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粤73民初1601号原告:广州联祥汽车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均禾街新科村第五经济合作社田岭工业区1号厂房。
法定代表人:胡秀俊,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正平,广东博导聚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夜明星汽配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永福路40号盛大国际汽车用品交易广场架空层自编号071A。
法定代表人:王银华。
原告广州联祥汽车用品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夜明星汽配用品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为ZL201530150702.6)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1日立案。
原告广州联祥汽车用品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广州联祥汽车用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