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豫05民初84号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黄河中路16号。
法定代表人:王耀,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侯月月、张明月,河南英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文峰区宜昌超市,经营场所:安阳市曙光路与德隆街交叉口南200米路东义乌城隔壁。
经营者:田小涛。
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文峰区宜昌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4日立案。
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调解并履行完毕为由,于2018年8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75元,减半收取337.5元,由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