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粤03民初2911号原告:赖华亮,男,汉族,1977年9月4日出生。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军,广东兆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佳芯源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沙河街道。
法定代表人:浦会。
被告:佳芯源电子(香港)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沙河街道。
法定代表人:浦会。
原告赖华亮与被告深圳佳芯源电子有限公司、佳芯源电子(香港)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专利号:ZL20163038××××.7)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7日立案。
原告赖华亮在本案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赖华亮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