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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永福顺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与东莞市宏淇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8)粤73民初1173号之一
案件名称深圳市永福顺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与东莞市宏淇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8-08-1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深圳市永福顺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东莞市宏淇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全文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粤73民初1173号之一原告:深圳市永福顺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光明新区光明街道大外环路南侧汇得宝工业园七栋三楼。

法定代表人:许环繁,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江,广东普罗米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莞市宏淇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塘厦镇林村宏业北路99A4号一楼102。

法定代表人:刘家邨,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俊艳、罗毅玲,均为广东三环汇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受理原告深圳市永福顺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东莞市宏淇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后,原告于2018年8月8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实体权利和程序权利,原告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永福顺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东莞市宏淇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深圳市永福顺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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