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粤03民初2909号原告:深圳市玺宝珠宝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南湾街道。
法定代表人:刘柏铄。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双慧,广东诚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樊少帅,广东诚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雅思诺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东晓街道。
法定代表人:周小会。
原告深圳市玺宝珠宝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雅思诺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专利号:ZL20162104××××.X)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7日立案。
原告深圳市玺宝珠宝有限公司在本案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深圳市玺宝珠宝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