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1民初1343号 原告:张涛,男,1987年5月2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洪敏华,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缪玉军,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义乌市泓尚日用品厂,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义乌市廿三里街道银海路****楼**(自主申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30782MA2A91TKX5。
经营者:郑邦江,男,1989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横峰县。
原告张涛与被告义乌市泓尚日用品厂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
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张涛向本院提出申请变更诉讼请求,即将诉讼请求变更为:“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0000元”。
本院经审查后予以准许。
审理过程中,原告张涛于2021年1月19日以双方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涛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涛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涛负担。
原告张涛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来本院退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