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京0105民初65972号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南大街**。
法定代表人:赵双连,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薇,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商宇,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宋立秋。
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宋立秋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27日立案。
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于2018年8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