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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原创动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管丽娜、台州市椒江新艺特电子商务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8)粤0104民初18063号
案件名称广东原创动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管丽娜、台州市椒江新艺特电子商务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8-08-2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广东原创动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管丽娜;台州市椒江新艺特电子商务商行;安徽鸿基伟业医疗器械发展有限公司;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粤0104民初18063号原告:广东原创动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太和岗路****。

法定代表人:蔡晓东,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昊臻,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伟,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管丽娜,女,1978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

被告:台州市椒江新艺特电子商务商行,经营场所台州市椒江区永兴街**。

经营者:管丽娜,女,1978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

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光明,浙江永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鸿基伟业医疗器械发展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太和经济开发区医药产业园div>法定代表人:闫茂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时良达,安徽勇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杭州市滨江区网商路****楼**div>法定代表人:戴珊,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泽玲,广东君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广东原创动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被告管丽娜、台州市椒江新艺特电子商务商行、安徽鸿基伟业医疗器械发展有限公司、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2日立案。

原告于2018年8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

原告的撤诉申请于法不悖,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原创动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计2900元,由原告广东原创动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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